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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62萬本房產證被指無效 人大擬須修法解決

 東方網10月29日消息:自2009年以來核發的深圳62萬本房產證,因與國家法律相衝突,核發機構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因不具備法定職責,被指無效而引發律師質疑和官司。昨日,至今在深圳已實施近20年的《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終於被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正,不僅該登記中心擬確定為今後統一登記機構,還將對之前核發的房產證效力予以追認。

  “修改現行條例非常迫切”

  市法制辦主任王璞說,《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1993年7月1日起施行,但2007年全國人大頒佈施行了《物權法》,導致實際操作上一定程度的脫節,產生了大量以登記難、登記主體及責任為焦點的行政訴訟、信訪,危及房地產登記公示的公信力,對交易秩序帶來負面影響。

  “條例規定,登記機關即登記主體為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2007年《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深圳2009年的機構改革中,市編辦明確"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市規劃國土委下屬事業單位)統一集中負責全市房地產權登記工作"。”王璞說,在此背景下,自2009年以來,登記中心以自己的名義核發了62萬餘本房地產證,並且尚在繼續發證當中。

  但從法律上說,只有市規劃國土委才有核發房產證的資格,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儘管受其委託,卻因無法律依據被公眾質疑。去年8月,龍崗中心城19區華業玫瑰郡4號樓的3位業主將市規劃國土委及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告上法庭,引發各界高度關注。王璞坦言,大量業主已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登記中心核發的房產證無效,由規劃國土部門重新核發。

  王璞表示,修改現行條例已很必要且非常緊迫。為此,市政府提出除授權登記中心今後作為深圳統一的房地產登記機構外,還將對條例修正前登記中心以自己名義直接作出登記行為的效力予以追認。這意味著已發出的62萬本房產證與更早前國土部門頒發的房產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地產登記擬實施形式審查

  房地產登記錯誤可能造成巨大損失,帶來巨大賠償責任。但《物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並未對登記機構登記時的審查義務或者標準作出明確界定,若登記機構必須進行實質審查,與其能力和工作量不符,也容易導致登記機構為規避實質審查錯誤而延長登記時限,要求當事人提交各種用以證明材料真實性的其他輔助證明檔。

  為此,王璞說,條例擬新增構建形式審查制度,其核心是由申請人對申請檔真實性負責,登記機構對申請檔證明的事實與申請登記主體、申請登記房地產、申請登記內容是否一致進行審查並負責。

  市人大方面表示,形式審查制度對房地產登記制度的公信力將產生較大影響,保護房地產交易的安全、維護房地產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成為下一步修改的焦點問題。

  辦房產證4件材料或不再提交

  此次修改還將簡化登記申請材料。在《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修正案草案中,原本登記所需的7項材料中,“建築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建築設計總平面圖、建築物竣工圖”等4件材料有望不用再提交。新規中列出需要提交的是“《房地產初始登記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明、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的證明檔、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檔、竣工測繪報告、竣工結算檔”。

  此外,條例原規定房地產證遺失補發的,除由當事人在指定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200元左右)外,還須由登記機關作出補發公告,公告期六個月,公告費高達3000元。市政府認為此規定費時耗財,擬刪去補發公告這一環節,簡化程式,減少當事人經濟負擔。

  4種新增登記類型擬納入條例

  《物權法》新增了“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和地役權登記”4種登記類型,此次條例擬將其納入,進一步明確法律效力。市人大認為,新增的登記類型是房地產登記制度的重要部分,應作為接下來的重點修改方向,予以具體細化規定。

  記者注意到,原本條例的修訂草案送審稿去年在市法制辦官方網站公示時,曾對7種不予以登記產權的情形予以明確。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申請登記的房地產存在違法加建、擴建、改建等違反規劃、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情形,規劃土地監察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當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將不予以登記產權,等於對違建給出明文法律約束。此次在條文中未找到類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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